工程系统工程系领导班子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及上级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基层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及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总支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总支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总支副书记根据分工,对分管的工作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系主任对本单位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行政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副职对分管科室及其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系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及其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认真落实上级和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
(五)积极配合支持学校党委、纪委做好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
第六条 系党政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安排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对上级批办的重要信访件,要排除阻力和干扰,积极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系党政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督促,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科室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科室或工作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加强对分管科室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正职报告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在校党委领导、组织下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将组织专门考核。
(二)具体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的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党总支每年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校党委和校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系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在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政办公室领导下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民主评议工作,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将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在学校纪委领导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纪律处分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责任制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处级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